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卫生行政综合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质量,提高卫生行政综合执法水平,全
面履行并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法定职责,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和旺苍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综合执法职责、权限及单位管理制度,对监督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工作权利、工作
要求等对卫生行政综合执法责任进行明确并逐级分解到股室和具体监督人员,以评议考核和错案追究为保障的
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所内股室及全体卫生执法监督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开公正原则,对行政执法工作、行为及工作作
风实行评议考核和错案追究制度。评议考核结果作为人员任用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错案责任人依照国家法律
、党纪政纪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与所内工作目标管理、量化管理、记分制管理办法及行风建设、执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
求相结合,全方位实现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责任要求。
第六条 在县卫生局党委和县卫生执法监督所的领导和监督下,综合管理股负责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监督管
理和人员评议考核。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 执法依据
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㈣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
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规章;
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
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
㈨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章;
㈩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及相关规章;
(十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
(十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十三)《消毒管理办法》;
(十四)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十五)与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各股室(片区)执法责任
(一)行政办公室
1、负责组织全所党员、干部、职工政治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及精神文明的创建工作;
2、负责所内党务、纪检、监察、工会工作,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对所内违纪人员查处和职工岗
位风纪督查;
3、负责各股室(片区)间的工作综合协调;
4、负责工作信息精神上传下达、文秘、收发和对外联络工作。
5、负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6、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及干部调配、任免、奖惩及工资福利等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对科室目标管理及执法
人员工作绩效评议考核。
7、负责所内车辆的使用管理;
8、负责所内固定资产、物品的调配管理;
9、上级交付的其它任务。
(二)综合管理股
1、负责对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的稽查、考核工作;
2、负责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及人员培训工作;
3、负责所内卫生监督数据的收集统计上报;
4、负责卫生许可证发放前的审核;
5、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
6、负责出纳工作,监督各股室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情况管理;
7、受理对卫生监督员的投诉、举报的调查核实工作;
8、参加执法监督股各项监督执法工作;
9、上级交付的其它任务。
(三)执法监督股
1、负责对片区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
2、按职责实行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新、改、建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查及报批许可工作;
4、负责广告、卫生审查证明的受理、初审、上报及发放工作;
5、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6、负责对各类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执行(需申请强制执行的报请所长办公会);
7、负责各类卫生突发、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
8、负责对管理人的业务、技术指导;
9、上级交付的其它任务;
(四)片区执法室
1、在所领导下加强片区队伍建设、管理;
2、负责片区内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监督管理;
3、负责片区内新、改、扩建项目及卫生许可的处理、初审、上报;
4、负责片区内一般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5、负责片区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上报及执行(有管辖争议的报请所长办公会);
6、负责片区内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不能处理的报请监督股);
7、负责片区管理相对人的业务、技术指导;
8、上级交付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 工作目标
(一)各类企业和单位(个体户)年卫生监督覆盖率达100%。
(二) 预防性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以下标准要求;
食品及食品用产品、化妆品、集中式供水、涉水产品≥85%;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放射卫生、建设
项目≥65%。
(三)经常性卫生监督:
1、年户均卫生监督频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学校≥4次/年;
医疗机构、射线装置单位≥2次/年;
建设项目≥1次/年。
2、卫生许可证持证率≥98%;卫生许可批件持件率≥90%。
(四)按规定查处卫生突发、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及时率100%。
(五)卫生监督员行为社会评价满意度≥90%。
第十条 对片区执法室的业务监督指导≥4次/年。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执法实行政务公开、股室职能公开、岗位职责公开、法规标准公开、监督员守则公开、发证程序
公开、监督电话公开、处罚标准公开、股室职能公开,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均需采取书面告知形势。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
第十五条 严格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关卫生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对不属于
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移送有关股室办理或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各股室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制作规范的执法文书。
第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四) 符合职权范围;
(五)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十八条 所有行政执法均以旺苍县卫生局名义进行
第十九条 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后的60日内,由所领导主持将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股室。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所长负责制。推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主要负责,股室领导具体负责,监
督员负责落实四级管理责任制。
(一)所长是单位的总负责人。主要责任是:在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全所卫生综合执法工作、队伍建设,贯彻
执行县卫生局决议、决定,向县卫生局负责并报告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二)副所长的主要责任是:协助所长做好分管的执法工作,对所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并及时向所长汇报监督
执法情况。
(三)各股室长、片区负责人是该股室(片区)执法责任人。重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岗位职
责、执法目标,落实执法责任,完成执法任务和上级交付的工作,及时向所领导汇报本股室(片区)执法
监督情况。
(四) 各岗位执法监督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依据岗位职责和交付的工作任务,正确执行法律、
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监督,及时请示汇报,实事求是汇报情况,并对所承办案件和执法行为负责。
第二十二条 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目的,在法定范围内,根具卫生行政部门
和卫生执法监督所赋予的任务,秉公执法,行使卫生监督权,并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正确掌握运用、遵守各项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做
好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客观准确填写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严禁不到现场、不按法律、法规、规范及卫生标准执法。
第四章 执法稽查
第二十四条 综合管理股承担卫生行政执法稽查任务,所长办公会负责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执法稽查内容:
(一) 上级布置事项、指令性工作的处置及完成情况;
(二) 卫生监督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越权查处、滥用职权的情况;
(三)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四) 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情况;
(五) 执法过错的有关情况;
(六) 监督文书规范执行的符合率及文书情况;
(七) 监督员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八) 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
(九) 与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股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承担的执法责任进行自查。
第二十七条 综合管理股对各股室的执法稽查(抽查和监督)每年不少于2次。稽查过程中遇到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
所长办公会汇报。稽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向所长办公会提交书面稽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所长不定期对综合管理股的执法稽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稽查人员应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严格遵守稽查纪律。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公正、廉洁,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情形,稽查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条 稽查人员在履行稽查职责中发生的违反稽查纪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任何人有权
检举,由行政办公室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力的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其自身原因过失导致具体行政行
为违法,给国家、单位或公民造成财产损失及其它损失或影响的,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 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决定(判决)撤消、变更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应当立案撤案而不立案、撤案的;
(三)应当处罚、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处罚、不申请强制执行的;
(四)超越执法审批权限的;
(五)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而不予许可;
(七)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而给予许可;
(八)违反行政执法程序;
(九)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给社会和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监督执法文书或伪造鉴定结论的;
(十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而无充分理由;
(十二)不按程序审批或未补充相关手续的:
(十三)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标准或收费未出具正规收据;
(十四) 故意刁难,影响相对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的;
(十五)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不及时的;
(十六)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非法定义务;
(十七) 违反卫生执法人员五禁止规定或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吃拿卡要的;
(十八)有其他执法行为过错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有确凿证据表明责任人对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
(二)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像造成责任人行政行为过错的;
(三)因特殊情况,报上级批准的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主要
领导承担过错责任;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像而导致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审核人把
关不严而造成错案的,在追究承办人过错责任的同时,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事实
(三)审理并听取过错责任当事人陈述(含书面陈述);
(四) 提出处理意见(过错责任人是执法人员的,由综合管理股会同股室提出;是股室长的由综合管理股会同
行政办公室提出;是检查人员的,由行政办公室报分管领导提出);
(五)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查,作出处理意见;
(六)制作处理决定书,告知并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训诫,批评教育;
(二)检讨,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晋职、调资资格;
(四)调离岗位;
(五)待岗;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违反党纪的,向局党委提出处理建议;
(八)追究严重或重大过失责任人部分或全部经济赔赏费用;
(九)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在立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所长批准后可延长。
第三十八条 经查明非行政执法责任的,应予撤消,并告知当事人,造成名誉影响的应消除影响。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稽查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稽
查部门在收到申诉书7日内提交所长办公会复核,复核期间处理决定暂缓执行。所长办公会于15日内作出复
核决定。责任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所长办公会每半年听取一次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全面汇报,并对下阶段执法活动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及奖惩按照所内综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旺苍县卫生执法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